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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17 17:48:2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873

重庆德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重庆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江东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金77 412.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元均由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71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