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117号
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开富、陈春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玉梅诉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开富、陈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付玉梅借款本金8 000 000元,并从2014年2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向付玉梅计付利息;二、被告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开富、陈春来对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原告付玉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付玉梅有权在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陈春来提供的抵押物即陈春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3号云天千年禧1幢4-1号、4-2号、9-1号、9-2号、9-3号、9-4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201房地证2009字第01630号、201房地证2009字第01631号、201房地证2008字第48685号、201房地证2008字第48684号、201房地证2008字第48683号、201房地证2008字第4868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付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