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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杜静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14 18:03:2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750 

 

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杜静:

本院已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杜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打款本金69732033.32元、罚息,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6626日按照贷款月利率5.133334‰上浮50%(即7.700001‰)逐日计收罚息,利随本清(期间已偿还2351814.37元,截止201758日,尚欠罚息9902151.23元);2、要求被告刘皓、杜静就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1025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