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渝01民初457号
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李昭伦: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诉你(2017)渝01民初4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470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利息,具体为:①截止2017年2月17日,未付利息为1862588.39元(包括未结清正常息139302.78元,未结清罚息1702976.46元,未结清复利20309.15元);②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以借款本金47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③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以截止2017年2月17日产生的未付利息1862588.39元为基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④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在此期间产生的罚息计收的复利,即先以借款本金47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出罚息,再以该部分未付的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3号2-1的房屋(产权证号:103房地证2013字第5623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律师费45000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年10月25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