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一01民终1410号
李文连、李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潼南县白秀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文连、李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一01民终1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二、二审案件受理费5414元,由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