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402号
重庆达渝鑫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禧纳都家居有限公司、曾新华、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华广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邹昌群:
本院受理重庆达渝鑫投资有限公司起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达渝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禧纳都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5年11月5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禧纳都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达渝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5年11月5日欠付的租金和管理费17454409元;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禧纳都家居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达渝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及管理费的违约金,以328401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985383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985383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985383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856941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6629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102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555743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28994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7922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96222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79222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55124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欠付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损失本金金额为限);四、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禧纳都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达渝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2月22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160455.69元;五、被告深圳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曾新华在《商铺租赁合同》租赁范围内的租金、管理费16933278元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达渝鑫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商铺租赁合同》租赁范围内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2月22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107460元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达渝鑫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商铺租赁合同》租赁范围内的违约金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达渝鑫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计算如下,以3140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94215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94215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94215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812819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617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056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509834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2431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7436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91365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274365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524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5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达渝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禧纳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