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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天虹水晶工贸有限公司、浦江县天虹水晶玻璃制品经营部、虞旭光、郑再英、朱立群、朱红专、郑飞群、李巧萍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12 17:45:1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暨传票

 

2016)渝01民初602 

 

垫江县天虹水晶工贸有限公司、浦江县天虹水晶玻璃制品经营部、虞旭光、郑再英、朱立群、朱红专、郑飞群、李巧萍: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1012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