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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文、艾凌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12 17:40: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55

 

刘安文、艾凌:

本院受理原告冉军诉被告艾杨德、艾凌、刘安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龙煤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原告冉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方式:67679276袁世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201771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