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73号
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卢志红、卢琴兰、卢晔经、蒋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卢志红、卢琴兰、卢晔经、蒋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2016)渝0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