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11号
重庆恩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诉你与重庆市北碚区五一龙凤供销有限公司、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一、准予执行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44号4栋2层1.2号房屋(房权证107字第047409号、碚国用2004第1000号)中的2号房屋(不含1号房屋即重庆市北碚区五一龙凤供销有限公司按照《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定的C栋二层、横轴1-17、纵轴A-J的后街门面);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