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53号
陈益强、罗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帅茜诉你们(2017)渝01民初7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陈益强、罗春华连带清偿原告帅茜借款本金10万元(壹拾万元整),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付清日止)。2.要求被告陈益强、罗春华共同承担本次诉讼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