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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06 17:46:1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暨传票

 

2016)渝01民初659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异上诉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1012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