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暨传票
(2016)渝01民初659号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异上诉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