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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元智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06 17:44:2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2741

 

肖元智: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燕诉被上诉人刘翔、原审被告肖元智、黄俊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791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