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2741号
肖元智: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燕诉被上诉人刘翔、原审被告肖元智、黄俊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