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谊生、刘兴容、张鑫、庞娟、张亚娇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7-06 17:36:1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421

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张谊生、刘兴容、张鑫、庞娟、张亚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7)渝01民初42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天禄公司偿还代偿款3119.860699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2.天禄公司支付律师费18万元;3.天禄公司支付担保费67.5万元及滞纳金;4.诉讼费、公告费由天禄公司承担;5.原告有权对天禄公司所负上述债务范围内就典雅公司在其所提供的反担保物优先受偿;6.典雅公司、张谊生、张鑫、张亚娇对天禄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兴容、庞娟在其与各自配偶张谊生、张鑫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天禄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1010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7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