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35号
曹均勇:
本院受理莫太云诉你(2017)渝01民初735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太云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返还借款本金25400000元(贰仟伍佰肆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支付欠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5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2月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0月11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