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46号
赵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佳永小天鹅餐饮有限公司诉你(2017)渝01民初746号特许经营合同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管理费(权利金)7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2、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交换提供的全套经营手册及其他资料,并立即撤除重庆“小天鹅”商标(文字和图形)、企业标志及图形等全部相关营业象征性标志并对其企业名称予以纠正。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