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一男子先后9次实施盗窃,累计金额达19196元,日前,长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在长寿区石堰镇,趁无人看守之机,采取将房门踹开的方式进入某电力公司出租屋内,分5次将其价值3275元的品牌铜芯电线盗走。后谢某又在长寿城区内,4次掰开多家无人值守的门市玻璃门,盗走多部手机及现金14500元。
近日,公安民警在城区巡逻时,发现被告人谢某形迹可疑,遂将其截获盘查,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
长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司及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