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破3号
本院根据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7月3日裁定受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7月3日指定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8月11日前,向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体育中心北一区1楼;邮政编码:401220;联系人:曾哲、洪靖;联系电话:023-68873039、6887304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和地点本院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