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字2596号
李军、重庆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叶和春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一、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二、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叶和春租金74091.33元;三、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叶和春违约金12000元;四、驳回叶和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李军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李军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均已由叶和春预交不退,由李军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叶和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