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李军、重庆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7-07-03 18:07:5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字2596

 

李军、重庆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叶和春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一、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739民事判决;二、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叶和春租金74091.33元;三、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叶和春违约金12000元;四、驳回叶和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李军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李军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均已由叶和春预交不退,由李军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叶和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