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647号
彭学明、文祖坤、李丽: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薇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彭学明以及原审被告文祖坤、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4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案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