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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肖华安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30 10:05:3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485

 

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肖华安:

本院已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诉重庆盛景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肖华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盛景公司、肖华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其利息5,108,267.33元,本息合计金额40,108,267.33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929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629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