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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锋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30 10:03: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27号

 

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锋:

    本院受理成都好莱佳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4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港澳台为3个月,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或涉港澳台和涉外均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6月29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