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渝01民初611号
重庆群祥物资有限公司、蒋小东、重庆大顺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焕然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2017)渝01民初61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请:1、判令被告重庆群祥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所支付的银行承兑票款本金57759901.73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2月7日利息为3783990.86元,自2017年2月8日起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未付本金日万分之五计算)。2、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0元。3、判令被告蒋小东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重庆大顺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江北区大石坝七村10号附17号-5、附18号-3、附17号-4、附16号-1、附16号-2、附17号-2、附17号-6、附11号至附15号、附16号-5、附18号-5、附16号-3、附17号-1、附16号-4、附18号-4、附17号-3、附18号-2抵押担保物房产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重庆焕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电视塔村2号、重庆市渝中区电视塔村2号10幢抵押担保物房产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