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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明、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30 09:41:3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791

 

吴中明、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颜烈、颜煦与被告吴中明、尹莉、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渝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中明、尹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颜烈、颜煦借款本金530万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0万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为以530万元为基数,从20151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但不得超过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渝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中明、尹莉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颜烈、颜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