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85号
重庆英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备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龚世英与被告重庆英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备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为1120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万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及财产保全担保全部费用;4、请求判令二被告对以上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8日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