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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英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备福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28 17:42: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685 

 

重庆英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备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龚世英与被告重庆英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备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6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7331日为1120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万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及财产保全担保全部费用;4、请求判令二被告对以上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1018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