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85号
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抽逃重庆长江竹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本息35 452 890元(其中抽逃本金18 000 000元,利息17 452 890,详见原告诉二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息返还计算表)范围内针对原告的金融负债本息约12363.64万元内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上述二被告相互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8日14: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