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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明春、王永权、聂心武、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立新、贵州隆康置业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28 17:39:3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46

 

湖北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明春、王永权、聂心武、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立新、贵州隆康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绅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明春、王永权、聂心武、贵州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立新、贵州隆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929日下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62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