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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第三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28 17:37:5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41

 

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第三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安恒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何明春、王荣坤、第三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1012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62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