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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友、李伟兰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27 18:13:2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1957

 

曾庆友、李伟兰:

本院受理的米庆华与曾庆友、李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3日作出了(2017)渝01民终1957号判决书,裁定:准许上诉人米庆华撤回上诉。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6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