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暨传票
(2017)渝01民初454-1号
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王洪荣、刘峰铭: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7)渝01民初4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的(2017)渝01民初454号公告,如与本公告相冲突,以本公告为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