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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26 17:30:2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暨传票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638

 

重庆古华蓄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物业发展总公司、綦江县古南猪鬃厂、重庆安邦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永兰、刘平、陈娇: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638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792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