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6号
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范君、汪永兴: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盈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范君、汪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立即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整,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担保费、诉讼担保费、律师费(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3、请求判令重庆中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范君、汪永兴对被告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前述请求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8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