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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23 17:04:3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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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世界钉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迪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迪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明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远东豹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朱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 000 000元(大写:肆仟万元);2、判令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即年利率16.8%,从2016514日起计算至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6125日为人民币3 640 000元,大写:叁佰陆拾肆万元);3、判令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而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上浮30%计算,从2016614日起计算至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6125日为人民币924 000元,大写:玖拾贰万肆仟元);4、判令重庆迪兰马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80 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5、就第1234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判令第23456789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92814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