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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陈伙官、李瑜、陈明文、李佳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21 17:51:3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780

 

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陈伙官、李瑜、陈明文、李佳: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陈伙官、李瑜、陈明文、李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1210507.5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51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时止;二、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麻镇渝东南现代物流园A28-2/01地块,房地产权证号为315房地证201300403号、315房地证201300404号、315房地证201300405号、315房地证201300406号、315房地证201300415号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重庆酉水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陈伙官、李瑜、陈明文、李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343元,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80343元,由被告重庆酉水河酒业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酉水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陈伙官、李瑜、陈明文、李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62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