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427号
魏登国、魏清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正雄、张凤、黄旬中与被上诉人魏登国、魏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二、魏登国、魏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薛正雄、张凤、黄旬中借款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00元,由魏登国、魏清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魏登国、魏清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