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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唐玫、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6-19 17:45:3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570

 

刘唐玫、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帅茜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民初570号,依法已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及双倍退还定金20万元(共计人民币70万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院第一次公告之日(即201745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上述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原定于2017712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现调整为2017921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开庭时间变更通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619

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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