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73号
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卢志红、卢琴兰、卢晔经、蒋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卢志红、卢琴兰、卢晔经、蒋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2016年1月20日的罚息1266666.67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罚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万元;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98号16-1、17-1、18-1(产权证号分别为102房地证2013字第19667号、102房地证2013字第19668号、102房地证2013字第19670号)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市渝商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卢志红、卢琴兰、卢晔经、蒋海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133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53133元,由被告重庆达意装饰有限公司、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淮阳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卢志红、卢琴兰、卢晔经、蒋海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