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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爱民、杨韩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6-16 14:37:0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694

 

高爱民、杨韩:

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高爱民、杨韩(2017)渝01民初69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向原告连带偿还款项66051.91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52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920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61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