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94号
高爱民、杨韩:
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高爱民、杨韩(2017)渝01民初69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向原告连带偿还款项66051.91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