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12号
重庆胜彩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蓉诉重庆胜彩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谢琦婧(2017)渝01民初612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贷款本息共计24560160.00元及被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从2017年3月19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谢琦婧质押给原告的重庆市江北区乾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600万股,原告就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