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60号
重庆四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南兴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瑜、张洧铭、朱红杉、朱明全、朱明英、陈贵莉、张建、陈富华、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宜居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西来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四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南兴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瑜、张洧铭、朱红杉、朱明全、朱明英、陈贵莉、张建、陈富华、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宜居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西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申请书[起诉状、申请书共同确认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的借款利息26303.64元;2、判令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借款利息26303.6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8%计算);3、判令本案律师费320000元、保全费、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判决原告对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兴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万寿二村10号(产权证号:106房地证2009字07421号)、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海峡路321号1层(产权证号:106房地证2009字07682号)、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海峡路321号2层(产权证号:106房地证2009字07683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决原告对被告重庆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龙支路24号金凤大厦2幢-1/-2-1的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4字第032845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6、判决原告对被告张瑜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2幢附1-98号(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08字14504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2幢附1-99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08字14498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7、判决原告对被告朱红杉、朱明全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111号附3号48栋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20684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8、判决原告对被告朱明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龙支路30号金凤大厦车库幢-1-1车库(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4字第032835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9、判决原告对被告陈贵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龙支路28号金凤大厦2幢1-12(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4字第033063号)、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龙支路30号金凤大厦2幢1-5(产权证号: 201房地证2014字第033069号)、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龙支路32号金凤大厦2幢4/5/6-写字楼的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4字第033057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10、判决原告对被告张洧铭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8号1幢附3号(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14字第30362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11、判决原告就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在《中新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项下的3000万元应收账款、对第三人重庆市宜居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项下的6000万元应收账款、对第三人重庆锦奥置业有限公司在《总承包工程合同盘龙壹号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CQJA-GCHT-2014-003)》项下的500万元应收账款、对第三人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足建司合2011002)》项下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对第三人重庆凯西来实业有限公司在《美丽·阳光家园(井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H组团施工合同》项下的1500万元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在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上述应收账款在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第1至3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在质押范围内直接向上述第三人收取前述应收账款。12、判决被告重庆四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南兴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瑜、张洧铭、朱红杉、朱明全、朱明英、陈贵莉、张建、陈富华对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第1至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