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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琼华、易春红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13 17:34:4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2034

胡琼华、易春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易瑞华、陈建国、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蓝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胡琼华、易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 257元,由上诉人易瑞华、陈建国、重庆怀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61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