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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重庆扬子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彭之翰、何敏、罗立群、张乐勇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09 17:13: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99

被告重庆扬子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彭之翰、何敏、罗立群、张乐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扬子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0146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之翰、何敏、罗立群、张乐勇对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