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1174号
胜利油田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谢丹、王军与被告胜利油田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了(2016)渝01民初1174号裁定书,裁定:准许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谢丹、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9 300元,减半收取计84 650元,由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谢丹、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