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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06 17:38:3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174

 

胜利油田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谢丹、王军与被告胜利油田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5日作出了(2016)渝01民初1174号裁定书,裁定:准许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谢丹、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9 300元,减半收取计84 650元,由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谢丹、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6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