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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王剑波、郑天利、陈勇、李小平、陈其菊重庆好灯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06 17:35:3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终8353

 

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王剑波、郑天利、陈勇、李小平、陈其菊重庆好灯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方川与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王剑波、郑天利、陈勇、重庆好灯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平、陈其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10日作出了(2016)渝01民终8353号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方川撤回上诉。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6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