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终8353号
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王剑波、郑天利、陈勇、李小平、陈其菊重庆好灯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方川与重庆金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恺晟工贸有限公司、王剑波、郑天利、陈勇、重庆好灯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平、陈其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了(2016)渝01民终8353号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方川撤回上诉。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