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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晖、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06 17:34:5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终8009

 

洪晖、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余佳穗因其与被上诉人重庆豪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洪晖、重庆红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213日作出了(2016)渝01民终800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上诉人余佳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76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