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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杰、杨念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6-06 16:47:2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676

 

马杰、杨念:

本院受理原告林劲松诉你(2017)渝01民初676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马杰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委托理财款1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96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6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