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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昕、夏鑫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02 17:53:5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终9198

王昕、夏鑫: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昕因与被上诉人黄湖翔、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终9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本案按上诉人王昕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上诉人王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6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