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终9198号
王昕、夏鑫: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昕因与被上诉人黄湖翔、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民终9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本案按上诉人王昕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上诉人王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