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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容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7-06-02 17:46:2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730

 

杨庆容:

    本院受理原告甘群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民初7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240000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本清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792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62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