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30号
杨庆容:
本院受理原告甘群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民初7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240000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本清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本案定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