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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7-06-01 17:33:42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698

 

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09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