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98号
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09月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