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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
作者:民四庭  发布时间:2017-05-27 17:22:2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终8751

王森: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长春与被上诉人伍思敏、原审被告王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伍思敏的诉讼请求;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 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 820元由伍思敏负担;鉴定费10 000元,由王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 800元,由伍思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院联系电话:6767944667679301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